《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
20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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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步推进我区建筑节能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精神,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有关要求,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