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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中新浙江网 2013-07-14 阅读:2567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浙江省专门针对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的第一部地方性规章。7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规章进行了详细解读。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共24条,主要从强化和落实业主主体责任的主线出发,细化了业主责任,明确了多产权、使用主体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根据规章,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必须明确或者委托统一管理机构(比如物业单位)进行管理。同时,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履行防火巡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维修保养、检测,划定禁停警告标志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并加强管理等六项消防工作职责。
 
       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火灾扑救和安全救援工作能否取得成功,建筑本身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是关键。规章明确规定,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在管理区域的醒目位置张贴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报告书,便于业主、使用人对检测、维保工作的监督。指使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将受到罚款1万元至5万元的严厉处罚。
 
       规章还将火源管理纳入严管严控对象。明确规定,禁止高层建筑外墙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保温材料,对超负荷用电、堵塞疏散通道、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引起火灾或者火灾危害扩大等行为,均设定了相应的罚则。
 
       另外,规章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物业主管部门、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体系。
 
       据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崔春起介绍:“据初步统计,目前我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约有15604幢,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有642幢,高层建筑数量位列全国前列。”可以说,在城市建筑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大量出现,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杨必明表示,这部规章的出台,为我省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填补了立法“空白”,对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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