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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预拌砂浆管理拟出新规 验收标准将提高

   2013-08-15 新浪网23800
导读

广州市建委昨日公布了《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进行验收,设计文件未明确的由原来建筑面积不低于0.05吨/平方米调整到不低于0.2吨/平方米。

       广州市建委昨日公布了《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进行验收,设计文件未明确的由原来建筑面积不低于0.05吨/平方米调整到不低于0.2吨/平方米。
 
       据了解,《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将于8月14日至28日期间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850号)同时废止。
 
       施工图设计要标注预拌砂浆的品种、等级和用量
 
       《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指出,除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和紧急抢险救灾工程外,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均应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其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中,列明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等级和用量。未列明的,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工程监理单位应对预拌砂浆的使用进行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使用质量不合格预拌砂浆、使用未经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向施工企业发出书面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得签署同意文件,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广州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将纳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项的必备条件之一。
 
       预拌砂浆企业一年两次抽检不合格将取消备案资格
 
       《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要求,预拌砂浆原材料施行登记管理,预拌砂浆企业不得使用主管部门通报的不合格原材料。预拌砂浆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预拌砂浆抽检不合格的、因预拌砂浆质量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暂停供应预拌砂浆用于工程建设一个月,并由市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一年内两次抽检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针对海砂事件,《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明确了预拌砂浆企业应向使用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供货单,并加强售后服务,向施工单位提供产品施工操作指引、派出技术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施工企业应主动向预拌砂浆企业索取上述文件,并按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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