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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300平方米以上工程不得在现场搅拌砂浆

   2013-08-19 20410
导读

未来,除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和紧急抢险救灾工程外,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均应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300平方米以上工程不得在现场搅拌砂浆,设计和招投标文件要明确标注砂浆等级,预拌砂浆企业要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广州市建委近天公布《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28日,市民可将意见传真至83124459或发送邮件至dujuan@gzcc.gov.cn。
 
       根据这一征求意见稿,未来,除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和紧急抢险救灾工程外,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均应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预拌砂浆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预拌砂浆抽检不合格的、因预拌砂浆质量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暂停供应预拌砂浆用于工程建设一个月,并由市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一年内两次抽检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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