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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宿迁市市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2013-08-21 65920
导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宿政发[2011]1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宿迁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09]90号)精神,加快推进市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宿豫区、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湖滨新城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宿政发[2011]1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宿迁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09]90号)精神,加快推进市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2013年5月1日后市区(东至东外环路、西至通湖大道、南至南京路、北至运河围合范围内)以及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建成区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同意批准后,可以进行现场搅拌砂浆。
 
       (一)、需要使用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砂浆累计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四)、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砂浆供应的;
 
       (五)、原图纸未设计预拌砂浆并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鼓励此类工程自愿使用预拌砂浆,需变更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优先予以办理);
 
       (六)、其他特殊情形。
 
       二、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依据预拌砂浆有关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品种和等级。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审查。不按规定设计使用预拌砂浆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设计文件使用预拌砂浆(含2013年5月1日前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不得擅自进行现场搅拌。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砂浆的,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报告。
 
       六、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将禁止现场搅拌纳入建设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对违反规定不使用预拌砂浆的,按规定限期整改,依法查处。
 
       七、在符合市场指导价发布条件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
 
       八、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我市以及进入我市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制度,未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应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公示期间不予承接新业务,不予备案,并加强对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管理,没有经过备案的预拌砂浆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定期进行通报。
 
       九、对未按规定设计、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评为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不予返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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