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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不按规定使用保温材料面临重罚

   2014-06-10 法制网史万森17820
导读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于6月1日起实施,火灾高危单位外墙保温材料未使用不燃材料的,将面临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未设置消防标识,未配置救生缓降器、强光手电、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且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一万元的罚款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于6月1日起实施,火灾高危单位外墙保温材料未使用不燃材料的,将面临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未设置消防标识,未配置救生缓降器、强光手电、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且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一万元的罚款处罚。
 
       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乔行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由于《消防法》对于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的行为未做出明确要求并制定法律责任,为便于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管理,结合自治区实际,对单位未设定消防安全标识、未配置逃生辅助装置、未按规定使用外保温材料等行为制定了处罚条款”。
 
  火灾高危单位,是国务院在2011年《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国务院《意见》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
 
  内蒙古消防总队副总队长黄锦良说,火灾高危单位大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人员密度高或者人员自救逃生能力弱且消防安全条件差的人员密集场所;第二类是人员密度高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以及在生产中大量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第三类是火灾荷载较大且人员密度高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和大型单体建筑;第四类是人员密集且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旅游场所,以及人员密集且消防安全条件差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等。
 
  “规定“共二十九条,在《消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基础上,从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三个方面,健全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导致火灾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在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时,有出具虚假、失实评估报告等违法从业行为的,依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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