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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重新修订

来源:内蒙古墙办作者:柴根新 2014-07-16 阅读:3326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财非税[2014]850号)。与原《细则》(内财非税[2007]613号)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征收方式

       根据实际征收工作经验,将原预征收的方式,改为预征收和实征收两种方式,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可以选择具体的征收方式。预征收是指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征收是指按照建设单位实际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筑面积征收。

       二、分成比例

       为调动盟市征收工作的积极性,将原确定的盟市与自治区7:3分成比例,调整为盟市与自治区分成比例为8:2。

       三、清算和返还

       为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将原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达到80%的,按照预征收基金总额80%的比例予以返还,使用比例未达到80%的不予返还,修改为按照每个建筑工程项目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量进行清算。建筑工程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额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按使用部分所占的比例返还。

       四、滞纳金

       根据《行政强制法》,收取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规范性文件不能设立收取滞纳金。因此,取消了原《细则》中“建筑工程项目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预缴专项基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有关表述。改为建筑工程项目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或拒缴专项基金的,由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委托代征单位责令补缴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给予警告,并处不缴或少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五、专项基金的使用

       为体现简政放权的原则,取消了原《细则》中专项基金投放根据额度需逐级上报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改为直接由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批准即可,同时新增了自治区财政厅不定期联合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经信委对盟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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