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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推进发展节能环保型建筑

   2014-10-13 台州日报24300
导读

近期,我市出台《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到2015年,我市绿色建筑项目占当年新建民用建筑的比例将达到20%以上;到2020年,力争达到30%以上。

       绿色建筑,是指对环境无害,能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并在不破坏环境基本生态平衡条件下建造的一种建筑,又可称为可持续发展建筑、生态建筑、回归大自然建筑、节能环保建筑等。
 
       近期,我市出台《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到2015年,我市绿色建筑项目占当年新建民用建筑的比例将达到20%以上;到2020年,力争达到30%以上。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建筑业处王建琼认为,绿色建筑是一种城市文明的象征,未来的城镇化建设,必须融入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等生态文明新理念。
 
       对于绿色建筑的发展,《实施意见》明确,将从基础配套费、税收、财政、墙改、金融等方面给予扶持。
 
       今后几年,我市各级政府设立的科技专项资金,将向绿色建筑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的项目倾斜,鼓励项目单位申报绿色建筑星级设计评价标识工作和创建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对台州市区范围内获得星级绿色建筑的工程予以减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星级绿色建筑减征15元/平方米、二星级减征10元/平方米、一星级减征5元/平方米。
 
       税务部门对经建筑能效测评获得低能耗建筑节能标志的节能建筑项目和绿色建筑项目,以及获得国家住宅产业化项目、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国家a级住宅性能认定标志的建筑,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将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利用“三废”(废水)生产的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依法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规划部门则对绿色建筑项目用于绿化且向公众开放部分的建筑面积,以及因实施外墙外保温、外墙光电等节能技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容积率核算。
 
       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对获得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在商品房预售、工程评奖、新技术示范工程认定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墙改管理部门和金融等机构也将鼎力支持。其中,对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实行在按实际使用比例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基础上提高10%的标准,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含提高返还比例部分,总退还金额为所缴金额的100%);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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