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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市3月1日起禁止在城市现场搅拌砂浆

   2015-02-11 枣庄晚报21010
导读

枣庄市政府相关部门日前下发通知,为防止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和保护城市环境,限期禁止在城市现场搅拌砂浆,该通知自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

       枣庄市政府相关部门日前下发通知,为防止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和保护城市环境,限期禁止在城市现场搅拌砂浆,该通知自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

       根据《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枣庄市实际,经枣庄市政府同意,自3月1日起,中心城区(包括薛城区、市中区、峄城区、枣庄高新区)、滕州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市政、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鼓励具备条件的其他区根据实际,在区驻地城市规划控制区内,采取适当方式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自2016年7月1日起,各区(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按照规定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我市加强源头管控,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用预拌砂浆。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标准规范施工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应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将其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其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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