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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2015-05-08 中国建材报17810
导读

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了解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的《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正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5年5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了解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的《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正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5年5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节能减排,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若干意见》(建标〔2014〕117号)有关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将评价标识等级依据《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技术指导组(以下称为“受托机构”)负责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和三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省级受托机构并开展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申请评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应当通过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申请,应当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使用;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一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未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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