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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统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标识

   2015-09-05 淮安市墙改办梁爽、卢新志20740
导读

为加强淮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产品的可追溯制度,保障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维护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秩序,根据省墙办省墙改办《关于统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标识的通知》(苏墙办〔2014〕52号)要求,自2015年9月1日起,凡经省墙改办认定(市墙改节能办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有效期内必须在产品上进行标识。

       为加强淮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产品的可追溯制度,保障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维护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秩序,根据省墙办省墙改办《关于统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标识的通知》(苏墙办〔2014〕52号)要求,自2015年9月1日起,凡经省墙改办认定(市墙改节能办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有效期内必须在产品上进行标识。
 
       一、产品认定(确认)标识第一位为J,第二位为H,第三位及以后由各县区自行编排。各企业在2015年8月15日前将本企业编排的标识报市墙改节能办审核并公示后执行。
 
       二、产品认定标识应清晰耐久。每一批产品的标识标注率必须达到20%以上,烧结制品的标识标注率为50%以上,有外包装的产品外包装标识标注率为100%。
 
       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确认)统一标识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四个月。请各地墙改节能办和企业统筹安排,确保2016年1月1日起全部统一标识。
 
       企业应对其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确认)标识负责,不得转借、冒用产品认定(确认)标识。 市墙改节能办将建立本区域认定(确认)产品标识管理台帐和数据库,及时更新,并报省墙改办备案。各县、区墙改节能办对转借、冒用产品认定(确认)标识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记入诚信信用系统、吊销认定证书等处理;对擅自在未经认定(确认)的产品上采用统一标识进行标识的可按有关法规追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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