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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

   2016-11-24 砂通社21480
导读

推进建筑节能,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推进建筑节能,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于17、18日,在柳州市举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柳州专场宣贯培训会,旨在进一步加强广西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范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可持续发展。《条例》严格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培训会邀请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领域行业专家,重点解读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指标设定和审查、并对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电气专业及运营管理等专业知识进行系统培训。有来自柳州、桂林、河池、来宾等市近500人参加。


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已于2016年8月1日实施。其中《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法律责任等做出了系统规定。广西也成为全国首个将空气能列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省份。


《条例》规定了对新建民用建筑规划、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竣工验收、使用和监管等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内容进行审查;鼓励既有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集中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城市规划区内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四类建筑”应当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将空气能列入可再生建筑应用范围;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制;特别是着重严格要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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