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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实施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公示制度

来源:中国保温网信息中心 2007-09-21 阅读:3306
  

为切实加强建筑节能监督和管理,近日市建委下发了《关于对全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通知》,要求今后日照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必须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监督。 一、凡日照市新开工或进行销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建、所销售民用建筑的节能实施情况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二、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公示内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建筑节能的主要内容,包括屋面隔热保温、墙体保温形式、保温材料厚度,外门窗型材及玻璃种类、保温隔热性能、遮阳、暖通、电气节能以及其它节能措施。 三、建设单位(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公示内容进行公示,不得弄虚作假。施工现场、销售场所节能公示内容必须一致。 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涉及建筑节能主要内容或节能措施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出具节能设计变更,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同意后 15 日内对公示内容进行变更。 四、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正式开工后,在施工现场按要求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房屋销售许可证后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施工现场、销售场所节能公示不得迟于楼盘开始销售的时间。 五、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公示的检查监督由市建委组织,市墙改节能办负责;市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节能公示监督管理由市建管处负责,销售现场由市房管局负责;各区县建设局对所辖区域内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公示进行管理和检查监督。 六、凡发现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的,责令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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