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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2017-11-02 南方日报15930
导读

10月30日,珠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等应当执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并推出包括探索容积率奖励等在内的5条激励保障措施,引导绿色建筑发展。

10月30日,珠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等应当执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并推出包括探索容积率奖励等在内的5条激励保障措施,引导绿色建筑发展。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此次通过的《办法》从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到设计、施工、验收、营运等方面,对绿色建筑涉及的各方行为进一步作出规范。


《办法》明确,未来在珠海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而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等,则应当执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区政府对旧城区和旧小区进行综合整治时,应当进行绿色化改造。


按照规定,新建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公共建筑、社会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珠海市住规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将作为《珠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的有力保证,实现“到2020年,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项目达到50%以上,运营标识项目达到10%以上”的目标,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推动绿色、美丽、幸福珠海的建设。


为实现规划目标,此次《办法》提出系列奖惩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应对绿色建筑发展、推广等予以经费保障,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明确将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探索制定容积率奖励政策,对符合要求的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给予相关补贴。


另一方面,《办法》还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者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可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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