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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搭扣聚氨酯浆料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

   2018-05-02 山东法制报25330
导读

本案系涉及专利临时保护期的典型案件。专利临时保护期是发明专利特有的一种期间,如果行为人在专利申请公开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某发明,其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如果在专利被授权后,行为人仍实施某发明,其行为则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烟台市福山区化学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简称化工公司)

【被告】烟台天信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天信公司)等

【案情摘要】化工公司系“一种搭扣聚氨酯浆料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09年4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29日。化工公司认为天信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落入化工公司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侵害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天信公司停止侵权,支付专利使用费及赔偿经济损失。经查,天信公司的被诉行为发生在涉案专利申请公开日与授权公告日之间并持续到涉案专利被授权之后。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信公司的被诉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天信公司对其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实施的被诉行为应当向化工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对其在涉案专利被授权后持续实施的被诉行为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天信公司停止侵权,支付专利使用费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

【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及专利临时保护期的典型案件。专利临时保护期是发明专利特有的一种期间,如果行为人在专利申请公开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某发明,其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如果在专利被授权后,行为人仍实施某发明,其行为则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的裁判,通过对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行为责任的准确认定,实现了对发明专利授权前及授权后权益保护的无缝衔接,有效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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