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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将禁止新建、扩建规划外的平板玻璃

   2018-12-28 中国建材报21460
导读

广东人大网近日公布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条例》规定,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等大气重污染项目。《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人大网近日公布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条例》规定,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等大气重污染项目。《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


据了解,珠江三角洲主要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和肇庆9个城市。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火电、钢铁、石油、化工、平板玻璃、水泥、陶瓷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及锅炉项目,应当采用污染防治先进可行技术,使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和省的超低排放要求。


《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或者将淘汰的高污染工艺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未按照要求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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