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一些建(构)筑物“短命”的原因,提案认为有6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我国实行保修期制度,对建筑物质量要求过低;二是从开发商到承建商、分包商追求利益最大化,压质压价;三是一些设计院降低设计等级;四是监理公司、质检站监督作用发挥不到位;五是商业贿赂换取质量通行证保不了质量;六是一些工程盲目追求工期,导致工程质量下降。
袁祖亮说,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应当推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对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对主体之外的分项工程,如防水、保温、电梯、水暖等实行10-25年的质量保证期制度。要改革管理体制,引进保险机制。对建筑质量应进行强制性保险,保险手续不全,建设主管部门不允许开工建设。如果保险公司监督不力,则将为不良建筑工程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这样,就能有效克服目前国内建筑市场上出现的多种弊端,极大地提高建筑质量。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编辑:刘洁 作者:宋华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