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采购

发产品

  • 发布供应
  • 管理供应

政协委员提案建议推行建筑质量保证期制度

   2008-03-09 大河网-河南日报15350
导读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规定,“重要建(构)筑物和高层建筑的使用年限为100年,一般建筑为50-100年”。而近年来,一些建筑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规定,“重要建(构)筑物和高层建筑的使用年限为100年,一般建筑为50-100年”。而近年来,一些建筑垮塌事故不断见诸报道,引起世人对建筑质量的极大关注。全国政协委员、民进河南省委主委袁祖亮,代表民进河南省委提交的提案中建议:引进保险机制,推行建筑质量保证期制度,以提高建设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分析一些建(构)筑物“短命”的原因,提案认为有6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我国实行保修期制度,对建筑物质量要求过低;二是从开发商到承建商、分包商追求利益最大化,压质压价;三是一些设计院降低设计等级;四是监理公司、质检站监督作用发挥不到位;五是商业贿赂换取质量通行证保不了质量;六是一些工程盲目追求工期,导致工程质量下降。

  袁祖亮说,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应当推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对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对主体之外的分项工程,如防水、保温、电梯、水暖等实行10-25年的质量保证期制度。要改革管理体制,引进保险机制。对建筑质量应进行强制性保险,保险手续不全,建设主管部门不允许开工建设。如果保险公司监督不力,则将为不良建筑工程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这样,就能有效克服目前国内建筑市场上出现的多种弊端,极大地提高建筑质量。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编辑:刘洁  作者:宋华茹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大河网-河南日报原创作品,作者: 大河网-河南日报。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cnbaowen.net/news/show-2868.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更多>同类资讯

入驻

企业入驻成功 可尊享多重特权

入驻热线:0573-82720373

请手机扫码访问

客服

客服热线:0573-82720373

小程序

小程序更便捷的查找产品

为您提供专业帮买咨询服务

请用微信扫码

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收获商机

微信扫码关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