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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筑节能拟出新规 设计可以变更节能不许削弱

来源:安徽日报 2008-03-14 阅读:1669
  

针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近日公布“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今后,建筑节能设计应经过设计审查机构的专项审查,其设计变更将不得降低节能效果。

    按照规定,建筑节能设计应经过设计审查机构的专项审查,施工时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执行。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此外,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宜采用粘贴饰面砖,确需采用时,其安全性、耐久性必须符合标准规定,高度不宜超过40米,否则应通过专题论证或改变外保温系统做法。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新规定还特别针对节能建筑的施工工艺、验收程序等作出了细致要求。建筑节能工程涉及隐蔽验收较多,包括基层及其表面处理、保温层、墙体热桥部位处理、被封闭的保温材料的厚度等。(李龙达 檀勇)

稿件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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