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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规定保温材料不合格可罚50万

2010-12-06 阅读:197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修订案)》。


《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乌鲁木齐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6月30日通过,当年12月1日起正式施 行。乌鲁木齐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艾沙江·买买提介绍说,随着乌鲁木齐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节能市场发展迅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规 范乌鲁木齐建筑节能市场和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此次修订的《条例》共7章43条,分别从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以及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方面做了规定。


《条例》鼓励发展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阻燃技术与材料,重点推广外墙外保温技术。《条例》明确规定,民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质 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禁止生产、使用实心黏土砖;限制、淘汰以黏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生产和使用。


同时《条例》规定,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认定制度。未经依法认定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不得用于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特别是严格规定了对建筑节能使用的墙体节能保温材料的质量和安全要求标准,如发现有使用不合格的墙体节能保温材料,最高将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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