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技术创新获得国家和本市相关表彰的;
(二)为出台地方相关建筑节能标准规范作出积极贡献的。
第十五条 凡优良诚信行为记录达2次的,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六条 备案项目持有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记不良诚信行为记录1次,并予以通报:
(一)提供假冒伪劣技术和产品,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虚假宣传或误导使用单位的;
(三)被投诉举报并经主管部门查实的。
第十七条 备案项目持有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撤销备案,并予以通报:
(一)不良诚信行为记录达2次的;
(二)生产或供应不合格产品的;
(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涂改、伪造备案证明文件的;
(五)涂改、伪造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检验报告的;
(六)因其技术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三章建筑节能技术性能认定
第十八条 申请建筑节能技术性能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已办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
(二)申报单位的规模、场地、工艺、设备和人员等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建筑节能技术认定的程序:
(一)申请。申报单位按照《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认定办事指南》要求准备和提交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认定单位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齐相关资料。
(三)评定。认定单位应于申报单位补齐申报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认定专家组评审会。
(四)公示。评定通过后,认定单位应对评定结果予以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认定单位。
(五)审核。认定单位应于公示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颁发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列入《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认定名录》(以下简称《认定名录》);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组织发布一批《认定名录》。
第二十条 认定评审专家组应由5至9名(单数) 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制度。
第二十一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认定证书的,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1月内申请续用证书。
第二十二条 自颁发认定证书次年起,认定项目持有单位每年度应申请复验1次。
第二十三条 认定项目持有单位的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等内容发生变更时,应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核实后予以变更。
第二十四条 认定项目持有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责令其停止使用认定证书:
(一)评定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导则发生变更,持证单位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