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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直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禁用可燃材料

2011-04-17 阅读:2130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从今年起,伊犁州直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求,伊犁州直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将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 料的使用加大监管力度。自3月下旬起,州消防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要求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 须为A级(不燃材料)。

    近年来,全国相继发生了多起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 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公安部消防局明确要求:凡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3月24日,记者从伊犁州消防局了解到,目前州直已经开展了此项工作的第一阶段,伊犁州消防局各级防火监督人员将联合州直建设等有关部门和 建筑设计单位首先对所有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和自组建筑工程施工队伍的施工资质、在建工程情况进行复核确认登记,掌握其在建工程情况,并深入工地调查其 在建工程所使用的外保温材料,开展专项性消防安全隐患调查,严格按公安部相关标准进行见证取样。

    伊犁州消防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这次攻坚行动涉及建筑施工单位和在建工程数量较多,预计第一阶段工作至今年5月底方可结束。随后的第 二阶段工作将主要对已经实施外保温工程并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进行回查,同样以见证取样方式确定建筑外保温方面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及隐患等级,以便今后实 施下一步消防监管措施。

    该负责人表示,伊犁州消防部门在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时,将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 定》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的规定,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消防部门将提请当地 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消防部门将督促建设单 位更改设计、重新报审。同时,按照州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统一要求,从今年起,所有新申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工程,凡设有外墙保温的,都 要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达不到安全标准的,坚决不予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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