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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保温燃烧等级要求不低于B1级

2011-07-04 阅读:3013
  

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来 源: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时 间:2011-3-22 16:44:42 点击率:189
渝建发〔201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汲取央视新址北配楼电视文化中心火灾、上海11·15火灾和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火灾事故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墙体保温材料使用管理,提高建筑 墙体保温工程防火性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平安重庆”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烧性能为B2级及以下的保温材料用于任何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禁止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保温材料用于高度大于等于24m幕墙式民用建筑以及高度 大于等于100m非幕墙式居住建筑和大于等于50m非幕墙式其他民用建筑的墙体保温工程。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 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简称“防火暂行规定”)。
    二、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应优先使用墙体自保温体系和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A级的外墙保温体系。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外墙保温体系的,设计、选材、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确保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
    三、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防火暂行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本通知要 求采购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不得擅自降低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墙体保温材料 与防火隔离带材料,并对所采购材料质量负责。
    四、设计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以及防火隔离带的构造详图、位置和高度等,不得擅自降低或变更《防火暂行规定》以及本通知对墙体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燃烧性能的要求。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建筑墙体保温材料防火安全性能的审查,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明确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以及是否符合《防火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六、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墙体保温材料防火施工质量负责。在墙体保温材料施工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的检验批 次、检查数量对墙体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燃烧性能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未经检测或检测不符合《防火暂行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的,一律不得使 用。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防火隔离带与墙体保温工程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同时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墙体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的堆放、施工以及工程 现场电焊、切割、热熔、热粘结等带火(高温)的施工作业符合《防火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建筑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建筑墙体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经见证取样送检不符合《防火暂行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清退出施工现场;同时应对防火隔离带等隐蔽工程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做好有效影像资料记录以备复查。
    八、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相应法定检测资质后方可实施燃烧性能检测,检测方法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必须做好检测影像和文字资料记录,对检测结果 的客观真实性负责;同时要切实规范检测行为,不得出具虚假燃烧性能检验报告,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将依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予以严肃处罚。
    九、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建筑保温材料工程应用动态监管,凡发现墙体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燃烧性能以及施工不符合《防火暂 行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的,应立即责令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并确保整改到位;对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 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予以处罚。
    十、自2011年3月10日起,凡尚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均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国家和本市发布的相关现行管理规定高于本通知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众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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