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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高度建筑的防火等级系统实验性能要求

2011-12-01 阅读:2245
  

外保温系统应根据不同建筑物高度进行相应的系统实验性能要求的规定。其防火实验要求与适用建筑高度应符合表5-1的要求。 由国家授权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外保温系统的热释放速率峰值和火焰传播性进行检验。

表5-1  外保温系统防火等级实验性能要求及适用建筑高度
防火等级及适用建筑高度
保温材料燃烧性能  
系统实验要求
建筑类型 
防火等级
燃烧性能
热释放速率峰值(kW/m2)
火焰传播性(℃)
多层住宅(8层以下)
  Ⅰ
不燃类
≤5
  T2≤300
难燃或可燃类
≤5
T2≤200且 T1≤300
≤10
T2≤200且 T1≤500
≤25
T2≤300
≤100
  T2≤500
中高层建筑(18层以下
不燃类
≤5
T2≤300  
难燃或可燃类
≤5
T2≤200且 T1≤300
≤10
T2≤200且T1≤500
≤25
T2≤300
高层建筑 (34层以下)
不燃类
≤5
  T2≤300
   Ⅰ
难燃或可燃类
≤5 
T2≤200且 T1≤300
  Ⅱ
≤10
T2≤200且 T1≤500
超高层建筑 (大于34
Ⅰ 
不燃类  
≤5
 T2≤300
 
难燃或可燃类
  ≤5  
T2≤200且 T1≤300

备注:系统火焰传播性依据窗口火试验测定,窗口火试验等同于标准BS8414-1:2002,T1、T2分别为试验中水平线1和水平线2的保温层测点温度的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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