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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对民用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2012-02-29 阅读:2726
  

辽宁省法制办日前对外发布了辽宁省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标准有了明确的规定。

    在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有了明确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不燃材料。如果违反这一规定,相关部门首先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将处至少5000元,上限5万元以下罚 款。

    同时,建筑物的墙体、屋顶的使用以及广告牌等设置,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如有违反,也将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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