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外墙开口部位火势蔓延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在《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节防火构造中规定: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0.5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在对防火要求相当严格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中指出,外墙防火的主要问题是防止或延缓外墙洞口由内向外的火势经外部窗槛向上蔓延。与住宅建筑“外墙门窗口上方应设置不燃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防火挑檐不应小于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类似。归纳起来对外墙窗槛墙的防火措施应采取两条措施:一条是规定窗槛墙的高度,二是设置挑檐。当然还可有别的措施。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民用建筑部分规定:对非承重墙的耐火极限要求不高,甚至对四级耐火等级的非承重外墙允许使用燃烧材料,其他等级外墙为1.00h-0.50h,如某些部位墙体外贴易燃材料,为防止火势蔓延宜采取一定构造措施。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6-2006第2.0.3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2.0.4条对“难燃材料”的说明“……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换言之,燃烧材料与难燃材料复合后就可视该部位为难燃材料(当然,外墙的综合防火性能还应符合规范要求),外墙(主要是窗槛墙)如用保温材料,则宜复合不燃和难燃保温材料,如复合饰面砖或厚层抹灰等保护层,以达到规范要求防止和延缓火势蔓延的作用,不仅只依靠提高保温材料的防火等级或限制建筑高度来解决,当然还可采取其他措施,如规定窗槛墙的合理高度以及如上所述设置挑檐或在该部分采用难燃或不燃的保温材料(包括复合材料)或采用难燃、不燃材料的保温“过梁”,而且对于采用的材料和材料尺寸须经过研究后才能决定,这才是研究的重点。
关于工地着火
工地着火主要是由于材料堆放不当和违规操作所致,它与建筑防火设计不是同一概念,在现行规范中有明确规定,如《住宅装饰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中第4节防火安全第4.2.2、第4.3.1、第4.3.2、第4.3.4条和第4.3.6条都有防止工地发生易燃物引起火灾事故发生的详细规定,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5条对工地可燃物的堆放和防火间距也有详细的条文规范,这些都属于工地管理问题。
结论
一是外墙防火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防火等级等,在现有国家的规范中均有明确规定,有章可循,不管其外表复合何种材料都应遵循这一规定,不因复合不同材料而有其它不同的规定。
二是外墙的防火问题正如规范中所指出的要防止局部有火源的洞口火势蔓延一样。具体部位是外墙开口部位,内部着火,经窗口往上开口部分蔓延。所以整个外墙防火主要解决的是这一局部问题,包括外保温在内都应根据规范提出的原则及其他措施进行解决。
三是工地易燃材料着火有的是施工管理问题,有的是意外失火(如燃放烟火、爆竹等),不属建筑防火设计范畴。在施工和管理中严格按现行规范中的有关条文认真执行即可。
四是规范保温材料的质量很有必要,但应根据外墙实际情况而定,外墙外保温的防火设计应是“规范材料、局部防范”。
因此,清楚了解外墙外保温的防火重点,做到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进行技术攻关和措施防范,才能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