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是百年大业,一旦在源头把关失守,在建筑投入使用,由可燃外墙保温所带来的火灾隐患也就永远埋在建筑里。如果不在材料上杜绝隐患,一定会再出现上海胶州路大火这样的悲剧。目前无法统计,但那些使用了不合格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定不在少数。现在是强化工作的最有利时间,保温材料火灾多发,防火形势严峻,倒逼该项工作进度。从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无论是政府领导,还是设计师、开发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都认为外墙外保温的防火工作十分重要,认识上已无阻碍,应尽快设立严格标准的政策性文件,促进外墙外保温行业的科学升级,强化外保温材料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实现外墙外保温材料不燃化的平稳过渡。
3.1尽快完善下发国家关于建筑保温防火材料方面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严格监管
目前,46号文件暂行期已过一年,应尽快修改完善后正式下发。但是,特别需指出的是:针对目前国内外的火灾事故教训,本着与时俱进,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的工作原则,规定宜从严,绝不能愈来愈松。 各省、市可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实施细则,规范对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具体监督的手段和惩处措施。建设、消防等部门应对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进行专门培训,确保各相关单位从业人员扎实掌握相关要求,明确各方面职责,多方努力,齐抓共管。
为真正提高执行力,关键在加大监管和惩处力度。上海、沈阳万鑫等火灾事故牵涉出的外墙保温系统不合格的问题,应予以严肃查处,今后,凡在外墙外保温执行上不力的,一律追责,引以为戒。 当前,在具体执行46号文及65号文件上应明确时间节点及具体工作任务,建议如下:
截止2011年3月15日止,针对建筑项目中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还未开工的建筑单体,无论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何时取得,建设方均应主动调整建筑单体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改用A级材料,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针对建筑项目中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已开工建设但还未完工的建筑单体,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安部消防局65号文件规定,主动换用A级材料,认真核查建筑选用的保温材料耐火等级及不燃水平隔离带设置等方面内容,落实建筑外保温系统的自查、自改工作。如发现在建工程建筑外保温系统采用B2、B3级材料的,建设方应按照公安部消防局65文件要求,主动更换外保温材料,改用A级材料;如建筑外保温系统已经采用B1级材料的,建设方无需更换保温材料,但应满足46号文件的要求。
针对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已经完工的建筑项目,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2009年9月25日前取得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燃烧性能按照原设计审查意见为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2009年9月25日至2011年3月15日间取得的,建设方应认真对照46号文件要求,自觉核查建筑选用的保温材料耐火等级及不燃水平隔离带设置等方面内容,针对自查中的问题,应提前主动整改。
为防止一些建设单位改外墙外保温为内保温,从而规避法规要求。建议明确建设单位改外墙外保温系统为内保温或自保温系统,根据国家《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对墙体的明确为不燃烧体,内保温材料一律采用A级。
3.2提前介入审查,严把建筑源头防火关
建筑、幕墙设计单位对涉及外保温建设的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图审机构应对建设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指标及相关设计要求进行核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在建设工程方案扩初会审时应对保温材判类别、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离设置等情况进行审查。作为公安消防部门在把关施工图审查关,尤其需要严格办事,在受理项目时,外保温系统施工图应包括相关保温设计说明图纸。凡外保墙系统和外墙保温材料类型、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离设置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通过。对通过审查的项目,意见书中必须写明设计的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产品选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