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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外墙保温防火征求意见稿

   2010-05-15 36360

4.2  幕墙式墙体外保温
4.2.1  建筑高度≥24m的幕墙式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的幕墙建筑,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注意事项见第4.1.2条第1款的说明。)
4.2.2  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幕墙式建筑,全部外保温除可采用A级保温材料外,还可采用B1级热固型保温材料,其防火保护层的厚度应满足3.0.4条的要求;
4.2.3  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A级材料(或等效的热固型材料)封堵。幕墙内的狭窄空腔遇火灾时极易引起火焰迅速蔓延,封堵空腔十分重要。封堵材料同保温材料。)
4.2.4  基层墙体内部的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宽度不低于100mm的A级材料进行封堵。

4.3  屋顶
4.3.1  当建筑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屋顶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时,屋顶保温层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或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4.3.2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其宽度应不小于500mm。
    (条文说明:本条主要指瓦屋面檐口开口处(设挂瓦条、顺水条时),火焰容易进入点燃保温层,故要求檐口向上500mm的范围内保温层换用A级材料作防火隔离带。)
4.3.3  外墙保温材料应在女儿墙压顶处断开,压顶上部抹面及保温材料应为A级材料;无女儿墙有挑檐的屋面,保温材料应在挑檐下部断开。

4.4  保温装饰板
4.4.1  与基层墙体粘贴的保温装饰板中保温层的防火要求与本规范第4.1.1条和第4.1.2条的要求相同,按其规定的建筑高度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4.4.2  保温装饰板与基层墙体之间不得有竖向的非闭合空腔。若有竖向的非闭合空腔,每层遇楼板处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
4.4.3  保温装饰板的面板宜采用厚度不小于5mm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当采用金属面板时,金属面板与保温层之间应有厚度不小于3mm的防火保护层。

4.5  金属夹芯复合板
4.5.1  厚度小于1.5mm的金属面板不得直接与B2级可燃保温材料连接。
4.5.2  金属夹芯板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单独用作民用建筑的围护外墙时,保温芯材应采用A级材料。
(条文说明:彩钢夹芯板的钢板薄且接缝不严密,夹芯材料采用聚苯板时防火性能极差,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故本规范规定用于民用建筑外墙时夹芯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临时性民用建筑,其芯材可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

5  施工防火

5.1  一般规定
5.1.1  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由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共同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负全责,并制定管理制度,分包单位具体落实,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外保温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5.1.2  施工单位应根据外保温系统和保温材料特点编制施工方案,方案中应具有相应的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5.1.3  保温材料和配套材料进场时应按GB 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4.2.2条、4.2.3条进行见证取样复检。进场保温材料必须有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检测报告。
    (条文说明: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试验目的是对所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进行验证,主要是按相关产品标准中的试验方法和GB/T 2406.2-2009氧指数的要求验证其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
5.1.4  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5.2  施工准备
5.2.1  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为禁火区域,严禁吸烟,并应远离火源,如附近有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施工作业用火规定执行:必须经施工现场保卫部门检查批准,领取《动火许可证》,并在指定范围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作业应有专人看护并在具备有效消防措施的条件下进行,风力4级以上严禁明火作业。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由总包单位统一开具动火证,并由安全员和看火人共同核查动火点周围环境后,要求动火方和保温方各自采取防止火花溅落到保温板上的措施,10米范围内无可燃易燃物方可动火施工;禁止动火动焊与铺设保温材料交叉作业,并在作业时派出专人看火。)
5.2.2  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应确保其适用、有效。作业前应对相关施工人员进行有关的防火安全教育培训。
5.2.3  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电缆、电线等带电线路应与可燃类保温材料堆放区保持安全距离。

5.3  材料堆放
5.3.1  当可燃类保温材料储存在库房中时,库房应由不燃性材料搭设而成,并有专人看管。当可燃类保温材料露天堆放时,堆放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堆放场四周应由不燃性材料围挡;
2  堆放场应为禁火区域,其周围10m范围内及上空不得有明火作业,并应有显著标识;
3  堆放场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  堆放场所应配备种类适应的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5  堆放场内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完全覆盖;
6  可燃保温材料不应长期在现场存放。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从调研结果看,可燃类保温材料现场堆放发生的火灾占火灾总数的20%左右,因此,对可燃类保温材料现场堆放规定了相对严格的措施。)
5.3.2  外保温工程施工时,作业现场保温材料临时堆放条件应符合5.3.1条1、2、3款的要求。严禁在施工建筑物内堆存保温材料。

5.4  施工防火要点
5.4.1  可燃保温材料宜在出厂前涂覆防火界面层,防火界面层应为水泥基质材料。所有外墙保温材料在上墙后的裸露时间不应超过72h。
5.4.2  外保温工程施工区域动用电气焊、砂轮等明火时,必须确认明火作业所涉及区域内的可燃类保温材料已覆盖了抹面层或界面层,并设专门的动火监护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严禁在未做防火界面层的保温材料上进行电气焊接和其它明火作业。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外保温工程施工区域是指包括:保温工程作业临时堆放区、与保温工程作业区面垂直区、未完工保温墙体周边5m区域。外保温工程施工区域动用电气焊、砂轮等明火是施工中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外保温工程施工区电气焊接和其他明火作业提出严格的要求。)
5.4.3  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采用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5.4.4  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5.4.5  施工用照明等发热设备靠近可燃类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类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不燃材料)防火保护等措施,并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4.6  现浇混凝土大模内置外保温工程施工,宜在安装就位前,对保温板面做好界面处理(需要时)。若未事先作好界面处理,应在外墙混凝土拆模后及时对保温层表面进行防护层处理。
5.4.7  外保温施工期间如遇停工,需对已安装的裸露保温层进行防火覆盖处理,并将作业区域内的剩余保温材料按5.3节要求堆放管理。停工前应对外保温工程进行检查,确保无裸露的保温层和板材堆放。
5.4.8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加强保温材料的堆放管理,随时清理遗留在施工现场的废弃保温材料。
5.4.9  外保温工程附近不宜进行焊接等明火施工作业,确需明火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5.4.10  外保温工程完工后与外墙相毗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5.4.11  外保温工程完工后,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应与外墙、屋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6  防火安全验收

6.0.1  防火安全验收应与建筑外保温工程质量验收同时进行。
6.0.2  防火安全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进行。
6.0.3  建筑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验收应核查下列资料,并纳入工程竣工技术资料:
1  建筑外保温防火设计审核文件、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设计要求、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2  进场验收记录,包括所用外保温材料的检验报告、清单、数量、批次、合格证及燃烧性能检测报告;
3  进场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见证检验报告;
4  施工记录、隐蔽工程施工防火验收记录及相关图像资料;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范增加了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验收的管理,要求形成验收资料并归档,促进规范的有效实施。)
6.0.4  防火安全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A建筑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验收记录填写。
6.0.5  防火安全验收从核查资料、现场检查和材料复检等三方面判断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是否合格。

附录A  建筑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验收记录

表A.0.1  建筑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监理工程师 
序号 检查项目名称 检查内容记录 检查评定结果
   
      
综合防火安全验收结论:





位 施工单位:(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单位印章) 监理工程师:(签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建设单位:(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序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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