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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将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来源:中国保温网信息中心 2006-07-20 阅读:2369
  

天山网讯(记者祝慧容实习生柴菲报道)今后,如果你在购买商品房时,发现开发商没有在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标明耗热量指标等信息,你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开发商最高将被罚款5万元,情节严重的,其资质证书还将被吊销。

    2月15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了解到,为了节约建筑能耗,减少环境污染,建设部日前出台了《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该条例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要真实、准确地向买房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节能措施及其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自治区建设厅相关负责人指出,为了推广建筑节能,今后新疆的建设单位均应按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施工单位要对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保证这些产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据了解,今后新建的建筑物应当安设分户分栋用热计量、室内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设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针对市民反映的一些新建房屋虽有保温层,但使用一段时间后就出现不保温等现象,建设厅工作人员指出,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责任。

信息来源:天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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