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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发文:全面推行"五证合一",2018年1月1日后原证书将失效

   2016-08-05 网络资讯32470
导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如期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如期实施。

2016年7月28日,工商总局、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全面部署相关工作。

仔细研读该最新文件,我们总结核心要点如下,提请大家留意。

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包括哪些内容

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三证”指的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即“五证”指的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二、两个关键时间节点

1、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五证合一”改革。

2、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三、过渡期的时间

“五证合一”的过渡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也就是说在2018年1月1日前,所有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全部换证,否则原证书将失效。

四、改革后,哪些企业必须要换证

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五、企业原有报送的事项,还需不需报送

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六、社保等信息全国共享,将对建筑业资质挂靠和证书挂靠形成较大冲击

《通知》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和依法开展统计调查任务时收集到的企业相关基础信息,依法共享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实现省内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推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建立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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