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预拌砂浆所用的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和对人体有害,其相关指标应符合GB 6566的有关规定。
6.1.2 胶凝材料
6.1.2.1 预拌砂浆的胶凝材料可以是水硬性胶凝材料,也可以是石膏类气硬性胶凝材料,但所生产的预拌砂浆中胶凝材料种类和预拌砂浆性能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本规程要求。
6.1.2.2 水泥
a) 除预拌地面砂浆外,预拌砂浆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矿渣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对于预拌地面砂浆,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水泥。
b) 水泥进货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水泥进厂时应按批量取样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c) 选用水泥时,应考虑到水泥出厂后活性(强度)将随时间有所下降这个因素对干拌砂浆成品保存期的影响,必须保证干拌砂浆成品在保存期内强度符合相应等级要求。
6.1.2.3 预拌砂浆所用石膏
必须满足GB9776-88的要求,并且所配制的预拌石膏抹灰砂浆性能必须满足表5.2.2要求。散装石膏抹灰砂浆均匀性必须满足表5.2.4要求。
6.1.3 集料
a) 预拌砂浆用砂应符合JGJ 52的规定,且砂的最大粒径应通过5mm筛孔。采用天然砂,宜选用中砂。抹灰砂浆的最大粒径应通过2.5mm筛孔。人工砂及混合砂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程。
b) 砂应保持洁净,按批量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c) 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应按不同品种、规格进行堆放,不得混杂。在其装卸及存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使砂颗粒级配均匀,保持洁净,严禁混入影响砂浆性能的有害物质。
6.1.4 矿物掺合料
a) 用于预~-re)浆的粉煤灰应符合GB 1596的规定,粉煤灰的质量不低于Ⅱ级。
b) 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取样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掺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其他掺合料在使用前需进行试验验证,能满足要求方可使用。
c) 高钙粉煤灰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加强对游离氧化钙含量的检测。
d) 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分别存储在专用的仓罐内,并做好明显标记,防止受潮和混入杂物。
e) 检验批量,连续供应相同等级的粉煤灰以100t为一批,不足100t者以100t论。其他矿物掺合料应按其产品标准规定批量检验。
6.1.5 外加剂
a) 保水增稠外加剂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产品鉴定(或评估),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用于砌筑砂浆的保水增稠材料,必须经过砌体力学性能验证。
b) 每批外加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即掺加有机外加剂的预拌砌筑砂浆应提供砌体强度型式检验报告。试验方法按GBJl29执行。
c) 对进厂外加剂应按批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应包括本规程规定的预拌砂浆质量指标,并同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d) 具有防水、抗冻、早强、抗裂和抗渗等作用的外加剂的使用应通过试验确定。预拌防水砂浆中的防水剂应符合JC474—1999中的规定。
e) 外加剂应保持匀质,不得含有有害砂浆耐久性的物质。检验批量应按其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连续15d不足规定数量者也以一批论。
f) 湿拌砂浆所用外加剂应具有增稠、缓凝双重作用,即能改善砂浆的保水性能和调节砂浆的凝结时间。
6.1.6 水
凡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可直接用于拌制砂浆。当采用其它来源水时,必须先进行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JGJ 63的规定后方可用于拌制砂浆。
6.1.7 配合比的确定与执行
a) 预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中的试配强度应按JGJ 98的规定确定,预拌抹灰砂浆和预拌地面砂浆的试配强度参照执行。预拌砂浆配合比必须按绝对体积法设计计算并经试配调整,结果用质量比表示。
b) 干拌外墙抹灰砂浆水泥质量不宜少于物料总质量的15%,湿拌外墙抹灰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250kg/m3。地面面层砂浆水泥质量不宜少于物料总质量的18%,且水泥用量不宜少于300kg/m3,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矿物掺合料掺量不宜大于水泥质量的15%。
c) 湿拌外墙抹灰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250kg/m3,地面面层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300kg/m3。
d) 预拌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e) 生产厂家应根据试验结果,明确干拌砂浆加水量范围。
在确定湿拌砂浆稠度时应考虑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损失。
6.2干拌砂浆生产质量控制
6.2.1原材料干燥与储存
a) 集料必须经干燥处理,干燥后含水率应小于1%。
b) 集料应采用分级筛分,按不同粒级等级分别储存在筒仓内。
c) 其他原材料应分类储存,并标记清楚。
6.2.2 计量
a) 计量应按质量计量,配料时计量允许偏差应满足表6.2.2的规定。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计量设备必须能满足不同品种干拌砂浆的生产。
表6.2.2配料计量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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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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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机胶结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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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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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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掺和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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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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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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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b) 干拌砂浆出厂按质量计量,偏差不大于±2%。
6.2.3 搅拌
a) 砂浆干拌料必须采用机械强制搅拌混合,确保各组分混合均匀一致。
b) 品种更换时,混合及输送设备必须清理干净。
6.2.4 原材料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配合比。
6.2.5 产品检验
a) 型式检验:干拌砂浆产品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包括本规程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