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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

   2010-05-27 74730
生产中如果原材料发生变化、生产工艺进行调整、设备进行维修、连续停产超过一个月后恢复生产或成品存放期超过三个月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见表6.2.5-1。

    表
625-1干拌砂浆产品的型式检验项目

种  类
检验项目
干拌砌筑砂浆
抗压强度、凝结时间、收缩率、稠度、保水率
干拌抹灰砂浆
抗压强度、粘结强度、凝结时间、收缩率、稠度、保水率
干拌地面砂浆
抗压强度、凝结时间、收缩率、稠度、保水率


   
表6.2.5—1未列出的其他品种干拌砂浆按照其相应的产品标准或应用规程的规定确定型式检验项目。

    b) 开盘检验:干拌砂浆生产厂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配比砂浆连续生产的第一盘必须进行取样检验,开盘检验的项目与出厂检验的项目相同(见表6.2.5-2)根据其检验结果对生产工艺参数进行调整。

    c) 出厂检验:每一批干拌砂浆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见表6.2.5-2。干拌砂浆产品合格证应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

    表
625-2干拌砂浆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

序号
种  类
检验项目
1
干拌砌筑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保水
2
干拌抹灰砂浆
抗压强度、粘结强度、稠度、保水率
3
干拌地面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保水率


    表6.2.5-2 未列出的其他品种干拌砂浆按照其相应的产品标准或应用规程的规定确定出厂检验项目。

    d) 干拌砂浆的出厂批次应符合表6.2.5—3的规定。

    表
625-3 干拌砂浆批次的规定

年生产能力
产品批量a
100×10t以上
≤800t
400×102~100×103t
≤600t
400×102t以下
≤400t或4d产量
400t或4d产量t
≤400t或4d产量
a如年产能力为100x103t以上,则不超过800t为一个编号,其余类推。


    6.2.6 取样与组批

    a)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用于出厂检验的干拌砂浆试样应在生产地点抽取。

    b) 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取样,稠度取值范围与第8.2.3条中的b)款相同。

    c) 组批按照表6.2.5-3 规定进行。

    6.2.7 包装、储存、标志和运输

    6.2.7.1 袋装干拌砂浆的包装、储存、标志和运输应符合GB/T191要求。

    6.2.7.2 包装

    a) 袋装
    干拌砂浆可用纸袋、复合袋、复膜塑编袋或复合材料袋以糊底或缝底方式包装。包装袋的牢固度、包装袋的外观质量等均须符合GB 9774的要求。袋装干拌料每袋包装质量不得小于标志质量的98%。若采用小包装附应附产品使用说明书。

    b) 散装
    散装干拌砂浆运输可分为散装车运输和罐装运输。散装车或罐装的贮存罐应密封、防水、防潮和备有除尘设备。

    c) 标志
    干拌砂浆用的包装袋(或散装罐相应的卡片)上应有清晰标志显示产品的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2)产品标记;3)生产厂名称和地址;4)生产日期;5)生产批次号;·6)加水量要求;7)加水搅拌时间;8)内装材料重量;9)产品贮存期。

    生产厂家亦可视产品情况在包装袋(或散装罐相应的卡片)上加注以下标志:
    i)产品用途;ii)产品色泽;iii)使用限制;iv)安全使用要求等。

    d) 运输和贮存
    袋装或散装干拌砂浆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高温或受阳光直射,装卸时要防止硬物划破包装袋。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产品应分别运输和储存,不得混杂。

    干拌砂浆贮存期不宜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干拌砂浆在使用前的需重新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e) 散装干拌砂浆采用罐装车将干拌砂浆运输至施工现场,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63湿拌砂浆生产质量控制

    6.3.1计量

    a) 计量应按质量计量,配料时允许偏差应满足表6.3.1中规定。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计量设备必须能满足不同配合比砂浆的连续生产。

    表
631 湿拌砂浆配料计量允许偏差范围

原材料
水泥
掺合料
外加剂
每盘计量允许偏差 (%)
±2
土3
±2
土2
±2
累计计量允许偏差(%)
±1
±2
±1
±1
 
a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砂浆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偏差。该项指标仅适用于采用微机控制的湿拌砂浆搅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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